广东是人口大省,妇女儿童数量、新生儿出生数均在全国前列,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后,高龄孕产妇增多,对保障孕产妇和婴儿健康、综合防治出生缺陷、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广东省卫健委表示,修订《条例》及时规范母婴保健领域的新问题,能够为推动新时期广东省母婴保健工作健康发展起到指引规范作用。

更多保障!新版《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广东省母婴保健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关注婚前、孕前、孕产期、产后等各个时期,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持续强化母婴保健服务保障,实施了一系列便民利民惠民的政策措施,给予孕产妇和婴儿全方位的制度关怀。
  《条例》将广东省很多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做法和经验,如婚前孕前医学检查“二检合一”、孕产妇心理健康关护、重大传染病母婴传播预防等及时总结提炼固化下来,指导和推动各地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成效。
  婚前孕前医学检查方面,《条例》第六条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婚前孕前医学检查的宣传、引导和服务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医疗卫生机构,为群众提供免费的婚前孕前医学检查服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婚姻登记处紧邻设立适宜开展婚前孕前医学检查服务的场所,由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派驻人员为群众提供免费检查。
  据了解,目前广东省已有75.8%的婚姻登记处设有“一站式”婚前孕前检测场所,为强化建设要求,扩大检查服务覆盖面,《条例》第六条进一步强化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婚前孕前医学检查宣传、引导和保障工作的职责,大力推行婚前孕前“二检合一”,对提供便利检查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更多保障!新版《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

  孕产妇心理健康关护方面,《条例》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孕产期心理保健知识纳入孕产期保健科普宣传教育内容,根据需要开展心理咨询、评估和指导,提高孕产妇及其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保健意识。鼓励和支持心理援助机构、社会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以及社区为有需要的孕产妇提供心理健康援助服务。
  重大传染病母婴传播预防方面,《条例》第九条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孕早期或者初次产前检查的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和咨询服务,对检测阳性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进行相应干预治疗,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各级人民政府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